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罪名,十分重要。认定罪名不准,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就会产生罚不当罪的错误。比如轮奸罪与流氓罪,虽然在现象上有某些类似之处,但其犯罪构成要素是完全不同的,必须严格加以区别。如不注意二罪之间的区别,把二人以上轮流通奸一类的流氓行为定为“轮奸”罪,必然发生错误。试以一案为例:某工厂的几个青工与该厂附近的几个少女,曾有交往。一天晚上,少女代×、李×、罗×(年龄为16、17、19岁)进厂游玩。
出处
《现代法学》
1981年第3期70-70,共1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