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 (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1981年第S1期89-89,共1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