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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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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凡犯本条例所列举各罪者,不论是中国人外国人,不论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或在领土外,均适用本条例以惩治之。 第二条 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注)本条例所称为对于苏维埃或在苏维埃境内的反革命犯罪,包括对于革命委员会或在革命委员会管理之下的一切反革命犯罪。
机构地区 中央执行委员会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1981年第S1期134-136,共3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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