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缓刑制度的运用,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它源始于英国法官希尔,当时鉴于被告罪行轻微,素行端正及犯罪后有悔改意愿等情况,认为不予惩罚,也不会再危害社会,故以口头训斥方式,责其具结悔过,保证不再犯,始予宥谅,交付适当人监督而释放之。作为刑罚的一种制度,最早采用于北美波士顿一八七○年的缓刑法,初时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来马萨诸塞州制定了保护观察法,推行及于一般人犯。及至一八八九年布鲁塞尔刑法会议通过作为一般罪犯的行刑制度,各国先后仿效。它的特点在于:确认被告有罪以后,不宣告其刑。
出处
《法学研究》
1981年第2期18-23,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