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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刑律中的八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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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议"是中国君主专制时期曹魏以后各代王朝在刑律中对于八类权贵人物犯罪所规定的特殊优遇。根据《唐律》八议条,"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所谓"亲"是指皇室的某一范围内的亲属;"故"是指皇室的某些故旧;"贤"是朝廷认为"有大德行";"能"是"有大才业";"功"是"有大功勋";"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是"有大勤劳";"宾"是"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①这八种人犯罪时,除十恶罪外,按当时刑律规定,应特别从宽议处。如按隋《开皇律》:"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②《唐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
作者 曾炳钧
出处 《法学研究》 1981年第2期51-52,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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