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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论环境法的特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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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环境法及环境法学的应有地位还没有得到公认和确立。有的人把环境法当作经济法或行政法中的一个部分;有的人视环境法为旁门小溪,把它摆到可缓可急、可大可小的轻微地位。这样不仅妨碍环境法及环境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而且也妨碍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我认为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出以下意见进行商榷。从环境法发展的过程看,它已走上与其它法律部门平行的独立发展道路如同任何其它法律部门一样,环境法也有它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十八世纪第一次工业大革命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人类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即对环境自净能力的冲击不大,这时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利用或某些对人们生活有显著影响的方面,在法律上则出现了一些零散的具有保护局部环境作用的条文。
作者 蔡守秋
出处 《法学研究》 1981年第3期15-18,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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