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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除斥期间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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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作者 史浩明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2004年第4期85-87,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5页.
  • 3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520页.
  • 4梁慧星:<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42-243页.
  • 5在德国,学理将除斥期间分为纯粹除斥期间和混合除斥期间,认为对混合除斥期间,可准作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不完成之规定.见史尚宽:<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625页.
  • 6施启扬.<民法总则>[M].三民书局,2001年增订第十版.第343页.
  • 7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没有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分贯彻到底,出现了一定混淆.见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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