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必须以真实的案情为基础;而要确定案情的真实性,又必须用证据来证明。有确实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无罪,或没有确实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所谓办案要从实际出发,首先就是要从证据实际出发;所谓办案要以事实为根据,首先就是要以证据事实为根据。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最根本的问题,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要重证据。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1年第3期30-38,共9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