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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的客观性质与悠久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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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充足理由律究竟是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这是逻辑界正在争论的问题。本文认为,充足理由律就是理由与推断的蕴涵关系的普遍规律,这种蕴涵关系存在于充足条件与必要条件之间、前提与结论之间、论据与论题之间,其普遍规律是:理由(充足条件、前提或论据)真则推断(必要条件、结论或论题)必真,推断假则理由必假,总之,真理由蕴涵真推断。这一规律贯串于假言判断、演绎推理与证明的形式结构中,成为它们的逻辑基础,所以不能不说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相反,有的同志认为,充足理由律是莱布尼兹“首创”的,但是莱布尼兹本人并没有“规定”充足理由律就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后人却把它引进形式逻辑,这是违背莱氏原意的,按照莱氏原意,它不属于逻辑,而属于本体论,所以不应该把充足理由律当作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作者 程仲棠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0年第3期105-108,共4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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