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正确与否,除了通过实践加以检验或证明之外,还常常需要运用逻辑证明的方法。逻辑证明和实践证明都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重要手段,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既有差异,又有联系,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我们要坚持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要充分肯定逻辑证明在认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而不能把实践证明和逻辑证明绝对地对立起来。
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0年第2期47-51,共5页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