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几乎都否定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否定它需要实行自负盈亏。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展开和学术界百家争呜方针的贯彻,有一些同志认为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必须实行自负盈亏。但也有一些同志仍然坚持原来的看法。最近,又有同志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他认为,应该依据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经营管理办法。他把国有企业分成四类:第一类企业。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1981年第4期36-43,共8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