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职业指导及教育指导.应根据实际调查.(二)关于个人及职业调查之结果.应用科学方法.加以分析.(三)职业分类.职业测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介绍职业后之种种观察.指导.改善.均须本诸科学方法.以为设施.(四)普通学校学生.非经规定之职业测验与指导.不准入职业学校.(五)普通学校学生经测验.指导后.本人认为不满意时.得请重行考察指导.(六)对于已介绍职业者.应有一种继续指导.以验以前施与职业指导及职业训练之结果.并助之尽力发展.(七)调查二十一岁以下学生适宜之职业。
出处
《教育与职业》
1924年第0期233-233,共1页
Education and Vo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