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是由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会并和发展而成的。在今年夏收后的短短几个月内,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即改变成为2万6千多个农村基层人民公社,平均约三乡一社,一县十三个社。与此同时或稍经过一些时间,有些县就成立起县联社性质的县社组织或直接组成一县一社。例如晋、冀、鲁、豫、陕、辽、吉、黑和北京等九个省市,到9月底就有县人民公社134个(多数为县联社性质),占其总县数18%。中央在“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8月29日)中。
出处
《经济研究》
1959年第1期59-61,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