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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中必须有充足理由律”的论据充足吗?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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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形式逻辑中究竟需不需要有一条“充足理由律”作为基本规律之一,这个问题自莱布尼兹提出“充足理由原则”以来在国外逻辑界曾引起过长期的争论。然而在国内,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充足理由律”一直都是被当作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写入各种逻辑著作或内部教科书中。本文试图针对有关的四种主要解释和论点谈些不同的看法。为了使讨论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和出发点,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形式逻辑作为一门专门科学的对象和范围。目前绝大多数逻辑工作者都承认:形式逻辑(普通逻辑)是以思维的形式和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或者还可以包括一些逻辑方法)。这就是说,形式逻辑只研究概念。
作者 周云之
出处 《学术研究》 1980年第6期45-48,共4页 Acade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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