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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的法律性质——记近年来学术性国际会议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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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在叙述近年来各种学术性国际会议对"和平共处"这一问题的讨论之前,我想先简单地谈一谈"和平共处"的理论根据和其具体发展.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原是列宁根据他所发现的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底规律提出的.在这个问题上,列宁制订了著名的"一国内建设社会主义"的学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虽然只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但是由于三种情况的存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资本主义制度内部的矛盾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和全世界人民对社会主义的拥护和支持。
作者 周子亚
出处 《法学》 1957年第4期71-72,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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