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自白,是被告人的供述形式之一.由于被告人对自已犯罪与否知道得最清楚,所以被告人真实的自白,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告人自白的动机极为复杂,自白本身的真实与虚伪可能性往往同时存在,因而鉴别被告人自白的真伪,判断其虚实,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对此试作探讨,先从一个案例说起:吉林省某区供销合作社,1953年秋为了便于开展供销业务,又分出一个供销组.在本区内几个乡之间,做粮食的收购等工作.
出处
《法学》
1957年第5期41-44,共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