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叶景荪同志在"关于’免予起诉’的问题"(见1957年"法学"第二期)一文中,对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这种做法,认为值得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否定性的论断.我阅读了这篇文章以后,有这么一些感觉,现提出来共同研究.叶同志在文章中说:"’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政策法律可以免予处罚的."这种对于"免予起诉"的前提的理解,是不能认为正确的.我国刑法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案件在获得宽大处理的场合,往往表现为:从轻处罚、减轻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等.这三种互不相同,其取舍是决定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可予以宽大处理的情节.简言之,被告人之是否受到从轻处罚,或减轻刑罚,或免予刑罚,都是取决于一定的条件.
出处
《法学》
1957年第6期55-56,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