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復旦學報”人文科學版1956年第2期上,刊出了孫大雨“詩歌底格律”的上半部份。對於格律本身我暫時還不準備提出什麼意見,但是想先就“格律詩”以及孫先生對惠特曼的評價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 孫先生提出了一首詩必須在具有情致、意境、表現和音組四種“藝術成份”之後,才是完整無缺的,因而只有格律詩是正常的詩。其實這也不是什麼新鮮的創見,無非是重複1925年時徐謙認為詩思、詩境。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57年第1期29-37,共9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