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195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营工业企业基本业务标准帐户计划”(以后简称标准帐户计划)第27页上规定:委讬外部加工的材料,在交付时应按照计划成本自各材料帐卢转入025“委讬加工材料”帐户的借方。月终时应将所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自035“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帐户转入025“委讬加工材料”帐户的借方(用蓝字或红字)。加工完成或月份终了时,应将所已加工完成的材料的实际成本自025“
出处
《财经研究》
1956年第2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