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过渡时期半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下称初级社)内部,存在着特种的小土地私有制,和这种小私有制相联系,除了按劳动分配生产物之外,还以一定的比例,支付“土地报酬”。这种土地报酬的经济性质,就已经发表的几篇论文看来,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土地报酬是否体现剥削关系这一点上。我们分析这个问题的方法,与陈秋梅、卫兴华等同志不相同;我们认为在讨论土地报酬的经济性质的限度内,级差地租的问题完全可以抽象掉。我们假定,土地的丰度相等,距离市场的远近相等。
出处
《教学与研究》
1956年第12期41-51,40,共12页
Teaching and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