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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要在“教”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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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教养是一种带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兼有行政处罚和法律处罚两重性质。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这样几种人,即两种被开除的人: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被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开除的;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
作者 郑怀义
出处 《政法论坛》 1981年第4期27-32,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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