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刑法与国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一国的刑法是由国家自己制定的,国际法则是在国家参与下通过国际交往形成的。在这方面,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由国家本身行使主权的产物。因此,刑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就是国家如何使其国内的刑法与国际法相一致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在制定其刑法时,要考虑到它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上,它并不直接约束一国的机关和人民,而是约束国家本身。如果一国制定的法律,如刑法等,违反了国际法,国内法院仍须执行。这是因为,法院不能自己改变法律,同时国际法对于国内法院也是毫无直接权力的。但国家因此要负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1年第6期61-66,共6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