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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7年4月30日制定,1947年5月3日施行)第九章请愿第七九条[请愿书的提出]凡欲向各议院请愿者,须由议员介绍,提出请愿书。第八○条[请愿的处理]一,请愿经各议院的委员会审查后,议决之。二,凡经委员会审查决定,不需要送交议院讨论的请愿,可不将该项请愿送交议院讨论。但如有议员二十人以上要求时,则必须将共送交议院讨论。第八十一条[交付内阁]一,各议院通过的请愿,如认为内阁处理适当时,可将该请愿书交付内阁处理。二,内阁对于前款请愿的处理经过,须向议会报告。
出处 《国外法学》 1979年第5期66-,6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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