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斯拉夫检察长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下述因素决定的: 一、由南斯拉夫联邦宪法和各共和国、自治省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制; 二、司法部门具有共和国的特性,这就是说,共和国和省对于在自己区域内组织司法机构的一切事项具有独立性,而且在原则上全部司法程序在共和国或省的一级终结; 三、关于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联邦、共和国和自治省之间作了新的划分; 四、检察长是"社会自我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联邦检察院的组织、职能与权力,是由联邦宪法确定的;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79年第2期61-69,共9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