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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检察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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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斯拉夫检察长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下述因素决定的: 一、由南斯拉夫联邦宪法和各共和国、自治省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制; 二、司法部门具有共和国的特性,这就是说,共和国和省对于在自己区域内组织司法机构的一切事项具有独立性,而且在原则上全部司法程序在共和国或省的一级终结; 三、关于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联邦、共和国和自治省之间作了新的划分; 四、检察长是"社会自我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联邦检察院的组织、职能与权力,是由联邦宪法确定的;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79年第2期61-69,共9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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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J].中国法学,1997(1):29-36. 被引量:177
  • 2郑传坤,刘群英.行政公诉初探[J].现代法学,1994,16(6):29-30. 被引量:14
  • 3编者按[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1994(09).
  • 4王明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 5万春等撰稿,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M]法律出版社,1989.
  • 6王名杨.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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