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判例研究会判决要点安乐死被认为是正当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即:原则上安乐死必须由医师亲自去做;而且,其执行方法在伦理上也必须被认为是适当的。(为受委托杀人被告事件,1977年11月30日大阪地方法院确定判决。) 一、事件的概要本案件是,患癌症的妻子由于受不住症状末期剧痛的折磨,曾两次自杀未遂,她的丈夫对此目不忍睹,便听从了妻子哭泣着对他的哀求,用切生鱼片用的尖菜刀剌死了她。近几年来,这样的事例发生了数起,在理论上也对安乐死的关心越来越大。我们想借这次判决的机会探讨一下:安乐死是否可以准许;如果可以准许。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79年第2期73-77,共5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