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南斯拉夫联邦宪法,保证在联合劳动组织、地方共同体和自治利益共同体的劳动人民和公民的自治权利和社会财产受到保护,这种工作主要是由工人、劳动人民和公民直接地在他们的各种会议中,通过他们的团体的管理机关、专门的自治工人监督机关以及在联合劳动组织、地方共同体和其他自治共同体活动的各种社会政治组织进行的。同时,劳动人民的自治权利和社会财产一方面受到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法院、宪法法院的特别的社会保护,另一方面受到社会自治律师的特别的社会呆护——后者的唯一职责就是从事此项保护工作。社会自治律师是1974年联邦宪法创设的独立的共同体机关,并且由联邦。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79年第4期45-50,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