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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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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898年3月7日第33号法律同年4月1日施行;1947年33号法律修正第1条[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未满二十岁的人不得吸烟。第2条[没收烟草及器具]如有违反前条的,以行政处分没收其为了吸烟所持有的烟草及器具。
作者 郭布 罗润麒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79年第6期79-79,共1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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