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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节个人行为的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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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社会发展的千年历史表明,社会没有个人之间相互联系活动的协调一致,就不可能存在,就不可能作为完整系统而卓有成效地起作用。社会通过各种不同的社会机构,运用各种不同的社会调节器,特别是社会规范——原则和规则——对个人发生影响。但是,社会规范并非常常都是由这一或那一地方性的管理主体所实现的社会管理的工具。在社会中,规范的产生和功能的发挥,并不是一定的社会机构作用的特权,规范通常被称作非制度化的东西。这种规范的调节作用往往与自觉的管理活动没有联系,或者至少不完全相联关,就是说,这种规范的调节作用是自发地实现的。然而。
出处 《世界哲学》 1981年第6期76-78,共3页 World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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