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正确地总结了我国刑诉活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根据刑诉活动的规律,明确地提出了这一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优点。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0年第3期41-44,19,共5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