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是否缺乏“土地私有权”,缺乏“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的问题,是史学界早已提出,但讨论并不充分,也远未解决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和讨论,都很重要。因为土地私有制(也叫所有制)和土地私有权不是同一个概念。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这就是说,土地私有制说明的是人与土地的关系;土地私有权说明的是依据法律。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0年第6期17-32,共16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