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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形式”应当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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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多年前,围绕哲学史方法论的问题开展对“普遍性形式的思想”有无真实性的讨论,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学术活动。把它弄清楚,很有必要。一、应如何理解“普遍性形式的思想”? “普遍性形式”应当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普遍性的形式”,一种是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普遍性的形式”。恩格斯曾经说过:“自然界中的普遍性的形式就是规律,而关于自然规律的永恒性,谁也没有自然科学家谈得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第577页)恩格斯还说:“对自然界的一切真实的认识,都是对永恒的东西、对无限的东西的认识,因而在本质上是绝对的。”(同上)既然自然界中的“普遍性的形式”是规律,是永恒的,是绝对的,当然它必须是真实的,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经得起各个时代的各种检验。但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普遍性的形式”是怎样构成的,恩格斯也曾经详尽地予以论述,他说:“事实上,一切真实的。
作者 陈克明
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0年第3期14-20,共7页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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