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质判断分为A、E、I、O四种类型,已有一千八百多年的历史。长期以来,这一传统分类在性质判断体系中,几乎占有唯一的地位。我国解放后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形式逻辑论著,也几乎全部地将它仅仅归结为这一分类。实践证明,它的这一分类在传统形式逻辑体系中是可行的、有意义的;但是,对于性质判断的原型来说,如果仅仅把它归结为这一分类,那是很不完整,也是很不精确的。为了克服性质判断传统分类的局限性。
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80年第1期38-47,79,共11页
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