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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不适时”的提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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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十年代、苏联的刑法理论把“防卫不适时”作为防卫过当的一种形式。如《苏联刑法总论》就曾说到: “在侵犯实行终了后,对侵犯者加以某种程度的伤害,在某种条件下只能认为是超出正当防卫的界限。”(见一九五○年十二月中文版402页)“正当防卫超越界限(防卫过当)可以有两种:一、所实行之防卫与所发生侵犯之性质两者间程度不相适应;二、防卫的不适时,即防卫行为的实行已在侵犯终了或停止侵犯之时。
作者 尹向兵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学院
出处 《现代法学》 1980年第4期46-47,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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