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一为了便于说明宪法学对象问题,首先要把宪法与宪法学的不同和关系交代一下。就这两个名称来讲,它们的含义同苏联通用的国家法与国家法科学是没有区别的。本来国家法(staatsrecht)一词通行于德语系国家。它的用法颇不一致:有时是指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对立的)来讲的。有时是指宪法和行政法来讲的。也有时是专指宪法而言。最后两种是德国的一般用法。国家法科学(Staatsrechtslehre,应译为国家法学)是为表述一个为法律科学来使用的。这在苏联也有同样区别。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58年第1期63-69,共7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Humanity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