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建立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档案全宗,是为了保证文件的集中登记、保管以及为科学和现实提供利用。第二条 本法令中所说的文件是指:文件原本、副本或照相复制件,官方和私人的书信,证件,计划,草图,图纸,图画,木刻画,科学和文学艺术著作手稿,回忆录和日记,布告,呼吁书,声明,各种印模,照片和影片的正片和底片,录音带以及其他有声材料。第三条 国家档案全宗由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前和以后产生的下列文件构成:(一)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前:1.一八五九年以前存在于瓦拉几亚和摩尔多尔的国家机关和组织;2.一九一八年以前存在于特兰西瓦尼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
出处
《档案学通讯》
1980年第3期55-57,共3页
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