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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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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一项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这一法律原则,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体现。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民主性。因此,它曾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见之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但是长期以来,这一法律原则却遭到不公正的批判。林彪、“四人帮”打着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幌子,否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性,干着复辟封建法西斯法律的罪恶勾当。他们特别疯狂地践踏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以帮代党,横行不法,使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遭到空前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拨乱反正的重大措施。
作者 刘广明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1979年第4期143-148,共6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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