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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明书在出口业务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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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进口国海关需要的文件之一,它是一种证明进出口货物原产国或制造国的文件。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第十四条对产地证明书作了规定,该条款应解释为:除非根据特殊业务惯例,或交易合同中有规定,或信用证中有要求,否则买方并无权利要求卖方提交产地证明书。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中,产地证明书的目的和作用可以概括如下: (一) 实施差别关税资本主义国家一般由海关查验货物的产地证明书,并据此实施差别关税。当进口国与出口国政府之间签订的贸易协定中规定了协定税率,即对协定所载明的商品。
作者 罗真耑
出处 《国际贸易问题》 1978年第4期59-61,共3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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