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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福建省实施职业补习教育办法一对于凡十三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之失业或失学青年,施以实用之职业训练,以谋其生活之改进,并以公民教育完成其训练。
出处 《教育与职业》 1932年第Z1期229-235,共7页 Education and 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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