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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正《辛未会试程策(二)》注释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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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不可以轻变也,亦不可以苟因也。苟因,则承敝袭舛,有颓靡不振之虞;此不事事之过也。轻变,则厌故喜新,有更张无序之患;此太多事之过也。二者,法之所禁也,而且犯之,又何暇责其能行法哉?去二者之过,而一求诸实,法斯行矣!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74年第2期118-133,共1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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