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唐宋两代有沒有庄园制度的问題,我国史学界正在进行讨论。本文仅就唐代部分,对庄园制度说的论据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就教于同志们。唐代庄园制说的主要论据。据我看来,大致为下列二个方面:(一)他们以《穆宗即位赦》一类诏文为主要根据,描绘出了完整的庄园组织;(二)又把文献上出现的庄园、庄田、庄、別墅、別业等名称都说成是庄园制度的庄园,并以此为重要数据而得出结论说:唐代中期以后,庄园已遍及黄河、长江流域,庄园已成为当时主要的土地占有形态和主要的经营方式。并且使这两个方面,相互补充,相互引证。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63年第S4期24-40,共1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