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到了魏末晉初时期又有了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清楚地反映在唐人徐坚編撰的《初学記·宝器部·絹类》所引《晉故事》一文中: “凡民丁課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凡属諸侯,皆減租谷亩一斗(按:据唐长孺先生說,斗字乃升字之訛,是),計所減以增諸侯。絹戶一匹,以其絹为諸侯秩。又分民租戶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調絹二戶三匹綿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輸入于官,自如旧制。”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62年第S4期27-32,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