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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隋唐的屯田和营田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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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隋唐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依个人愚見,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國家土地所有制并存,而以前者为主導。在兩稅法頒布以前,北方某些地区曾經时断时續地实行过均田制,封建政府通过均田掌握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但是,均田制的实施在原則上是以不触动地主占有土地为前提的,所以,随着社会經济的發展,私人地主便進一步侵吞土地,由民田及官地,至开元、天宝之际,地主庄田即在在皆是了。这样,作为國家土地所有制的均田制澈底破坏了。兩稅法頒布以后,虽然官庄仍屬國有制,但封建政府通过官庄掌握的土地数量远較均田制实行时少,而且官庄本身由于采用一般地主庄田的經营方式,國有性質也日益削弱。因此。
作者 郑学檬
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62年第3期41-55,共15页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 Bimonthly for Studies in Arts &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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