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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隋唐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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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地主政权虽一再下令禁止买卖永业田,但法令却规定“身死则承户者授之”。既称为永业,又可以继承,当然是私有土地。“庶人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此外,还可以“贴赁及质”。特定情况下永业田之可以出卖及贴赁,也是私有权存在的表现。唐代也规定永业田“树以榆、(?)、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但可以肯定,种不毕,收夺永业田的制度是完全废除了。永业田的任何程度的国有性均不再存在,私有权获得了纯粹的性质。
作者 胡如雷
出处 《教学与研究》 1962年第4期57-60,共4页 Teaching and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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