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人们自愿地选择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捷克斯洛伐克,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并服务于人民。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权利;他们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8年5月9日颁行的捷克斯洛伐克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这种法律上的不等:“国家保证其一切公民,无分男女,均有个人自由,及个性表现的自由;国家照顾一切公民,使他们都获得同等的发展可能性和同样的机会。”根据这一条宪法的规定,所有公民,不论其种族如何,宗教信仰如何,当然也不论其民族成分如何,一律平等,这一点是绝对确定的。
出处
《民族研究》
1959年第4期49-50,共2页
Ethno-Nation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