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国家里,有一批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社会渣滓,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人,为了把他们改变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00条的规定,自1957年8月,国家举办了劳动教养。一年多来,劳动教养机关,在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下,坚决地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进行了一系列艰巨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出处
《法学研究》
1959年第3期47-49,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