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在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基本上废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农业社社员还保留着若干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残余。按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另外还规定农业社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的10%),以供社员种植蔬菜和饲料作物的需要。
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58年第Z1期30-37,共8页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