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調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这在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已有明文規定,实踐中也正是这样貫彻执行的。离婚問題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处理时必須按照处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以教育为主,从团結的願望出发,通过批評斗爭达到团結的目的。这就是說,要从建立民主和睦的社会主义家庭願望出发,通过批評教育,达到家庭和睦、团結生产、扶养子女的目的。在婚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切实掌握摆事实,講道理,划清是非的原則。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当事人的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使他們严肃慎重地对待自己的婚姻問題。
出处
《法学》
1958年第4期60-62,共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