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少奇同志曾經在全国檢察会議上指示說:“农村公約,不仅是司法工作的补充,而且是正規維护劳动紀律,維护社会主义道德的司法制度,要把調处公約当作法制建設一件大事情办。”实踐証明,少奇同志的指示是完全正确的。普遍的制訂社会主义爱国公約不仅是推动各項工作全面跃进的一个有效的組織制度,而且也是全民整风运动通向全胜之路的重要內容之一。如何深入地发动群众,自觉地制訂公約,真正地执行公約,成为促进生产大跃进的动力,这是一个尚在摸索中的新問題,还没有一套完整。
出处
《法学》
1958年第6期29-31,52,共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