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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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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看了“法学”第六期黄汝坚、萧一华二同志“关于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问题”一文以后,我有以下几点不同意见,现提出与黄、萧二同志商榷。关于劳动教养人员的矛盾性质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一个立法性质的行政措施;这个措施是安置和改造各种坏分子、维护国家法纪、进—步巩固社会主义秩序的一项有劲的办法,同时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改进和法制建设中的又一新的创举。根据1957年8月3日人民日报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一文指出:“在国内,除了那些残留的、数量已经比过去少得多的应该依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以外,还有一些坏人。他们不务正业,有流氓、盗窃。
作者 岳占禄
出处 《法学》 1958年第7期19-20,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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