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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调处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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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地区从1957年10月开始,各乡(镇)、部分城市街道都先后建立了调处委员会。调处委员会是乡(镇)人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分之一,在乡(镇)人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调处委员会一般由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以乡(镇)长或副乡(镇)长为主任,由委员中推定副主任一至二人。按地区大小,地理条件,纠纷情况,委员会下设若干调处小组。近几个月来,各地调处委员会已调处了不少轻微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纠纷,并进行了法律宣传。通过正确及时地调处了各种轻微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纠纷,大大安定了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出处 《法学》 1958年第7期26-29,共4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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